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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奖励政策宣讲——残疾人就业政策宣讲系列之三

发布时间:2021-09-13  | 访问量: 349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号)等精神,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经市政府同意,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出台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21﹞22号),《实施意见》涉及残保金征收政策调整、残疾人超比例安置奖励、残疾人劳务派遣认定方式、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扩大残疾人培训规模、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等方面内容,为做好政策宣传,本中心就《实施意见》陆续推出政策宣讲内容,今天推出第三讲: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奖励政策宣讲

1、可以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中就业企业);

②超过1.5%的分散按比例就业企业(以下简称按比例就业企业);

除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之外的非企业用人单位,以及符合暂免征收残保金条件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2、享受超比例奖励的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

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3超比例奖励的标准

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按比例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4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4申请超比例奖励

企业应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超比例奖励。

②企业应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发布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超比例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具体时间请关注:“宁波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公众微信号)

5、超比例奖励资金拨付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对企业申请超比例奖励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同级残联、财政、税务联合审定并公示后,向企业拨付超比例奖励资金。

6、建立公示制度

各地应建立健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残联每年应将当地超比例奖励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7、强化监管和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超比例奖励资金监督管理;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依法将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力度,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提供必要数据支持;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申请超比例奖励的政策指导,认真审核各项材料,按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

8、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超比例奖励资金的处理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行业信用记录工作人员营私舞弊、违规发放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宁波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