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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宣讲——残疾人就业政策宣讲系列之一

发布时间:2021-09-07  | 访问量: 390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号)等精神,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经市政府同意,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出台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21﹞22号),《实施意见》涉及残保金征收政策调整、残疾人超比例安置奖励、残疾人劳务派遣认定方式、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扩大残疾人培训规模、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等方面内容,为做好政策宣传,本中心就《实施意见》陆续推出政策宣讲内容,今天推出第一讲: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1、哪些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从2021年1月1日起,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

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2、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标准如何计算?

残保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如何确定?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用人单位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残保金。

5、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如何确定

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6、残保金征收政策将分步落实到位,具体如何实施?

2021年残保金实际征收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有关残保金规定执行;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23年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和缴纳残保金的时间及要求有哪些?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年9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应提供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8、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抵扣审核?

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残保金抵扣。用人单位每年1月15日至6月30日,向残联申请残保金抵扣审核,审核实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cbjdk.nbcljyzx.org.cn/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由残联机构与税务部门实现数据交换。

                          宁波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1年9月7日